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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夫(法医秦明·第4季) 作者: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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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杀中多见。那么,韩亮,你来猜猜这个案子如何定性?”
韩亮看出了林涛的挑衅,笑着摇了摇头。
陈诗羽说:“她丈夫是下班后回家就发现这情况的,那么我们侦查部门可以通过调查、监控、侦查实验来判断她丈夫到底有没有作案时间。”
我点点头,说:“很好。调查也很关键。通过调查死者的丈夫下班、回家的时间,小区监控、电梯监控都可以判断出他没有作案时间。同时,我们刑事技术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比如,现场勘查方面,我们发现了遗书。”
“有遗书还说个啥啊?”陈诗羽说。
“不,很多关于自杀案件的信访,都有遗书,而且都做过笔迹鉴定,但是家属依旧不服,认为遗书是死者被凶手胁迫着写的。”我说。
“哦,那不是天方夜谭吗。”陈诗羽鄙视地说。
我笑了笑,说:“所以,我们要说服死者家属,不能仅仅靠遗书。这个案子中,除了遗书,现场勘查也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现场的血迹分布非常均匀,没有空白区。啥叫空白区呢?打个比方,一个人站在死者的旁边,切断血管,血液是瞬间往四周喷溅的,但是凶手站着的地方,会因为凶手的遮挡而出现一个血液的空白区。没有空白区,就表示没有遮挡物,那么凶手站在什么地方行凶呢?”
陈诗羽和韩亮点了点头。
我接着说:“除了空白区,还有喷溅血迹的原始形态。血液喷溅出来后,是以小点点的状态遗留在地面上的。如果有凶手,行凶完成后,必然要离开现场。凶手是人,不能飘浮,他只能在地面上行走,这一行走,肯定会破坏地面血迹的原始形态,甚至遗留下血足迹。如果现场只有均匀分布的点状喷溅血,那么说明没有人在事发后离开现场,也就说明现场除了自杀者,没有其他人的存在。”
“这很有道理啊!”陈诗羽若有所悟。
“除了现场勘查,还有尸体检验也可以支持我们的论断。”我说,“第一,死者的领口是往下翻的,为了更方便下刀,谁在杀人前,还会嫌衣领碍事?第二,最关键的,就是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刀口是平行密集的,符合在固定体位下连续切割、砍击形成。那么,死者怎么会一动不动引颈受戮?毒化检验排除了死者中毒昏迷,尸体检验排除了死者颅脑损伤或者窒息导致昏迷,尸体检验更进一步排除了死者被约束、威逼而不敢动弹,那么,这样的伤口,只有死者自己才能形成了。”
“你不说的话,我还真没有想到,在死亡方式判断中,有这么多工作可以做。”陈诗羽说。
我点点头,说:“死亡方式的判断,是很复杂的一项工作,要结合调查、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的结果来综合判断。绝对不是看看死者身上有几刀,每一刀有多深就能判断出死亡方式那么简单。”
“如果那么简单的话,要法医、要痕迹检验做什么?”林涛说。
我笑着说:“网上热炒的这起案件,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所以也不好做具体的分析,但是我相信当地警方这么斩钉截铁地下结论,一定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就像我刚才说的那起案件一样。”
“所有的死亡都有独特性,死亡方式的判断也都需要大量事实依据来支撑。”林涛说,“就连碎尸,有的时候也是自杀或者意外。”
“啊?碎尸?”陈诗羽说,“那太夸张了吧!”
看到陈诗羽惊愕的表情,林涛有些自豪。
¨一点儿也不夸张。”我被陈诗羽的表情逗乐了,说,“自杀是什么?自杀是相对于他杀、意外而说的。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体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所致,还是由自己所致的,或者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碎尸’又是什么呢?碎尸其实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大家普遍理解的,尸体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碎尸’在这里作为动词;另一种,如果警方发现的不是一具尸体,而是几块尸块,也被某些人称为‘碎尸’,‘碎尸’在这里作为名词。
“你是在这里和我讲文学吗?”陈诗羽瞟了一眼天花板。
我笑着说:“首先,我们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看。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吗?我记得以前和你们说过一个案例。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在这个案件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你这故事,倒是说服我了。”陈诗羽说。
“我还没有说完呢。”我接着说,“其次,我们仍把‘碎尸’当成动词看。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选择的或者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将尸体碎裂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者意外死亡的人一定会留下全尸。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都会在致死因素施加的过程中发生碎裂。比如从数百米高空坠落,这样的情况会留全尸才叫幸运。”
“想想就有些毛骨悚然。”陈诗羽说,“真不知道这些自杀的人是怎么想的。”
我摊摊手,说:“我刚才说了,别人的心理活动,咱们永远也猜不到。我们只有接着科普。最后,我们把‘碎尸’当成名词看。法医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经常会发现只有尸块,没有完整的尸体。但是如果一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当法医了?比如投河自杀的尸体被船只螺旋桨打碎,江河边城市公安机关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当然,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中接触硬物的人,通常也会被报警人当作‘碎尸’。”
“看来,我也是犯了想当然的错误了。”陈诗羽说。
“如果不是实践的磨炼,这种想当然的错误谁都会犯。”我说,“所以,老百姓对警方就一些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不能理解,也是情有可原的。我们警察要做的,不仅仅是严谨、科学、客观地判断死亡方式,更要把我们做的工作、做出结论的理由,原原本本地告知死者家属。我相信,大部分死者家属还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每起案件都要事先判断死亡方式吗?是不是太复杂了?”韩亮问。
我说:“事先判断是必需的,但是未必有你想象的那么复杂。很多案件,都是一眼可以看穿死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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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杀中多见。那么,韩亮,你来猜猜这个案子如何定性?”
韩亮看出了林涛的挑衅,笑着摇了摇头。
陈诗羽说:“她丈夫是下班后回家就发现这情况的,那么我们侦查部门可以通过调查、监控、侦查实验来判断她丈夫到底有没有作案时间。”
我点点头,说:“很好。调查也很关键。通过调查死者的丈夫下班、回家的时间,小区监控、电梯监控都可以判断出他没有作案时间。同时,我们刑事技术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比如,现场勘查方面,我们发现了遗书。”
“有遗书还说个啥啊?”陈诗羽说。
“不,很多关于自杀案件的信访,都有遗书,而且都做过笔迹鉴定,但是家属依旧不服,认为遗书是死者被凶手胁迫着写的。”我说。
“哦,那不是天方夜谭吗。”陈诗羽鄙视地说。
我笑了笑,说:“所以,我们要说服死者家属,不能仅仅靠遗书。这个案子中,除了遗书,现场勘查也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现场的血迹分布非常均匀,没有空白区。啥叫空白区呢?打个比方,一个人站在死者的旁边,切断血管,血液是瞬间往四周喷溅的,但是凶手站着的地方,会因为凶手的遮挡而出现一个血液的空白区。没有空白区,就表示没有遮挡物,那么凶手站在什么地方行凶呢?”
陈诗羽和韩亮点了点头。
我接着说:“除了空白区,还有喷溅血迹的原始形态。血液喷溅出来后,是以小点点的状态遗留在地面上的。如果有凶手,行凶完成后,必然要离开现场。凶手是人,不能飘浮,他只能在地面上行走,这一行走,肯定会破坏地面血迹的原始形态,甚至遗留下血足迹。如果现场只有均匀分布的点状喷溅血,那么说明没有人在事发后离开现场,也就说明现场除了自杀者,没有其他人的存在。”
“这很有道理啊!”陈诗羽若有所悟。
“除了现场勘查,还有尸体检验也可以支持我们的论断。”我说,“第一,死者的领口是往下翻的,为了更方便下刀,谁在杀人前,还会嫌衣领碍事?第二,最关键的,就是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刀口是平行密集的,符合在固定体位下连续切割、砍击形成。那么,死者怎么会一动不动引颈受戮?毒化检验排除了死者中毒昏迷,尸体检验排除了死者颅脑损伤或者窒息导致昏迷,尸体检验更进一步排除了死者被约束、威逼而不敢动弹,那么,这样的伤口,只有死者自己才能形成了。”
“你不说的话,我还真没有想到,在死亡方式判断中,有这么多工作可以做。”陈诗羽说。
我点点头,说:“死亡方式的判断,是很复杂的一项工作,要结合调查、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的结果来综合判断。绝对不是看看死者身上有几刀,每一刀有多深就能判断出死亡方式那么简单。”
“如果那么简单的话,要法医、要痕迹检验做什么?”林涛说。
我笑着说:“网上热炒的这起案件,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所以也不好做具体的分析,但是我相信当地警方这么斩钉截铁地下结论,一定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就像我刚才说的那起案件一样。”
“所有的死亡都有独特性,死亡方式的判断也都需要大量事实依据来支撑。”林涛说,“就连碎尸,有的时候也是自杀或者意外。”
“啊?碎尸?”陈诗羽说,“那太夸张了吧!”
看到陈诗羽惊愕的表情,林涛有些自豪。
¨一点儿也不夸张。”我被陈诗羽的表情逗乐了,说,“自杀是什么?自杀是相对于他杀、意外而说的。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体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所致,还是由自己所致的,或者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碎尸’又是什么呢?碎尸其实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大家普遍理解的,尸体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碎尸’在这里作为动词;另一种,如果警方发现的不是一具尸体,而是几块尸块,也被某些人称为‘碎尸’,‘碎尸’在这里作为名词。
“你是在这里和我讲文学吗?”陈诗羽瞟了一眼天花板。
我笑着说:“首先,我们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看。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吗?我记得以前和你们说过一个案例。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在这个案件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你这故事,倒是说服我了。”陈诗羽说。
“我还没有说完呢。”我接着说,“其次,我们仍把‘碎尸’当成动词看。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选择的或者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将尸体碎裂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者意外死亡的人一定会留下全尸。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都会在致死因素施加的过程中发生碎裂。比如从数百米高空坠落,这样的情况会留全尸才叫幸运。”
“想想就有些毛骨悚然。”陈诗羽说,“真不知道这些自杀的人是怎么想的。”
我摊摊手,说:“我刚才说了,别人的心理活动,咱们永远也猜不到。我们只有接着科普。最后,我们把‘碎尸’当成名词看。法医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经常会发现只有尸块,没有完整的尸体。但是如果一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当法医了?比如投河自杀的尸体被船只螺旋桨打碎,江河边城市公安机关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当然,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中接触硬物的人,通常也会被报警人当作‘碎尸’。”
“看来,我也是犯了想当然的错误了。”陈诗羽说。
“如果不是实践的磨炼,这种想当然的错误谁都会犯。”我说,“所以,老百姓对警方就一些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不能理解,也是情有可原的。我们警察要做的,不仅仅是严谨、科学、客观地判断死亡方式,更要把我们做的工作、做出结论的理由,原原本本地告知死者家属。我相信,大部分死者家属还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每起案件都要事先判断死亡方式吗?是不是太复杂了?”韩亮问。
我说:“事先判断是必需的,但是未必有你想象的那么复杂。很多案件,都是一眼可以看穿死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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