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九章 塞北风月之辽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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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说到辽道宗萧观音耶律乙辛等人,就不得不提一下辽朝这个国家了。
众所周知,大家都知道,辽朝是一个以契丹人为主的政权,在公元916年,由阿保机建契丹国,到公元947年正式建国号为大辽。
而自辽朝建立之初,国内便存在以游牧渔猎为生的契丹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以及以农耕为生的汉族两种不同生产方式的民族。
同时,因为这两大类型民族由于生产方式的不同导致了生活习惯,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等的差异。
因此,为了缓和两种不同生产方式民族之间的矛盾,并对两大类型民族进行有效的管理,辽朝统治者在职官制度,政区建置,法律制度,选官制度,礼仪与服制制度等方面都采取了针对契丹等少数民族和汉族等民族不同的管理政策。
也就是“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这些“藩汉分治”的政策,充分遵了“因俗而治”的原原则,为辽朝社会生产力及文化的发展,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流与融合,民族关系的维护及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辽朝这“因俗而治“政策的积极因素对于后世乃至今日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完善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至于辽朝“因俗而治“政策的具体体现的话,像是前文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
首先,辽朝皇帝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就是即对汉人和渤海人行使皇权,也对契丹等游牧民族则具有可汗的权威。
因此,辽朝在职官制度方面也应充分照顾到境内藩汉杂处的局面。
在辽圣宗以后,辽朝在中央形成了四时“捺钵“制度,即大辽皇帝在渔猎地区所设的行宫,一年四季往返于“春水,消夏,秋山,坐冬”四时“捺钵”之间,辽朝的一些重要官员也会随着“捺钵“活动,“捺钵“成为了流动的朝廷。
此外,自辽太宗之后,辽朝统治者为了统治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人民,在地方建立了北面官和南面官的双轨官僚机构,实行“藩汉分治”。
北面官有北面朝官,北面御帐官,北面着帐官,北面皇族官,北面诸帐官,北面宫官,北面军官,北面边防官等,主要掌管辽朝皇族事务,契丹部落及属国的军政,行宫,军队和边防等政事。
而南面官主要管理燕云十六州汉人聚居地的地方行政,财经和军备后勤等事务。
起初“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日后又采用宋朝管制。
北枢密院和南枢密院分别为南北两面官的最高官署,即所谓的“一国两枢密”,但军政决策主要由北枢密院来进行,即“北衙不理民,南衙不理兵。”
由此,辽朝在地方实行双轨制的政区建置,即在北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部族制政区,在汉人聚居的地区实行州县制政区。
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辽朝依据各部落的大小强弱情况将其分为大小不等的部族,例如辽太祖时将迭剌部一分为二,变成五院部和六院部,各置夷离堇,太宗时又更夷离堇为大王,称北大王院和南大王院。
比外还称乙室部和奚六部的首领为乙室大王和奚王。
小部族的首领称为节度使,部族之下称为石烈,瓦里,抹里等。
在汉族地区,辽朝“五京及州县,五京,即上京临潢府,中京大定府,东京辽阳府,南京析津府和西京大同府”,分别为上,中,东,南,西五京道的行政中心,每道都管辖着若干汉族州县。
双轨制的政区建置由于尊重了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因而发展良好,形成了“总京五,府六,州,军,城百五十有六,县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属国六十”的局面。
辽朝还针对以汉族和契丹等其他民族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的现状,针对各民族的实际生活习惯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
用契丹固有的法律制度来契丹及其他少数民族,用唐律,唐令,后用宋律来治理汉人和渤海人。
辽太祖神册六年(921)起,太祖阿保机命僚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
自此,在契丹,奚等民族内实施新制定的成文法,汉人及渤海人沿用由汉官参考唐律拟订的汉法,以契丹法治契丹及诸夷,以汉法治汉民双律并行。
契丹人犯法,由警巡院使审理;汉人犯法,由所在州县官审理。
在萧太后摄政时,为了缓解藩汉之间的矛盾,曾经统一遵循“汉法。”
但由于汉法与其他民族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并且非常繁琐,因而无法在契丹和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良好的贯彻,在大安五年(1089),恢复了契丹法和汉法并行的政策。
还有就是二元的选官制度,辽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汉化的程度也在加深,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其选官制度方面。
辽朝的选官制度分为两类,北面官通过世选进行选拔,即从具有才能的世家子弟中择优任用官吏的一种制度。
南面官则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在世选制中,不同等级的官员要从不同等级的世家中来选用,所有的官职都要经过世选产生。
辽朝起初设科举的办法为“限制以三岁,有乡,府,省三试之设,程文分两科,日诗赋,日经义。”
辽圣宗统和六年(998),在萧太后和丞相韩德让主持下“诏开贡举”,“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
嘲这为汉族知识分子提供了良好的参政途径,从辽兴宗重熙元年(1032)以后,科举制形成定制。
起初辽朝科举制是专门为汉人开设的,不允许契丹以及北方其他部族人参与,但后来也允许渤海人应试。
以及包容差异的礼仪与服制制度,辽朝在礼仪与服制制度上,充分尊重了各民族的差异,保留了各民族的传统。
首先,在祭奠礼仪方面,辽朝保留了契丹族传统了“柴册礼”,专门适用于契丹族的祭奠仪式;此外还模仿汉人的礼仪在“五京“地区实行汉族的“大册礼。”
其次,在服饰方面,辽朝政府并没有在国内强行推行契丹的服饰和发饰,而是坚持了契丹和汉人的服饰和发饰并存,采用“北班国制,南班汉制,从其便焉,”的原则。
“皇帝与南班汉官用汉服,太后与北班契丹臣僚用国服。”
第三,在仪仗方面,辽朝也有国仗,汉仗和渤海仗之分。
国仗,“其制甚简,太宗伐唐,晋以前,所用皆是物也,”汉仗,“太宗兼制中国,秦皇汉武之仪文日至,后嗣因之,”渤海仗,“天显四年,太宗幸辽阳府,人皇王备乘羽卫以迎”。
也正是辽朝实施“因俗而治”的政策,促进了辽朝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方面,“因俗而治“政策保留了契丹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以此为基础吸取了汉族的农耕生产方式,有利于契丹的社会进步。
在汉族生产方式的影响下,辽朝在建国之初就懂得打造铁制农具进行农业生产,并且不断得在改进耕作技术,辽朝的农民发明了诸如筛选早熟耐寒抗旱作物品种的技术,修筑坡地梯田和水渠灌溉技术,牛耕细作技术等等。
因此辽朝的农作物种类繁多,生产率也大大提高,辽朝百姓的饮食,服饰更加多样,交通运输和住房水平也发展迅速。
另一方面,“因俗而治”礅使具有先进的封建生产方式的燕云地区在原有基础之上得以继续发展。
辽朝在取得了燕云十六州后,并没有强迫这里的汉族和渤海人采用契丹族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是因地制宜的尊重了该地区人民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使得该地区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有了更大了发展。
辽代燕云地区的考古时出土的农具显示,铁制农具有犁,耘锄,镰,手铲,铡刀等,门类十分齐全,这表明辽代燕云地区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公元1004年辽宋澶渊之盟后,契丹贵族对农业越来越重视,促使契丹社会经济亘逐渐向农业转移;同时辽朝也注重发展农业,手工业,冶矿业生产,使先进的生产技术进—步传人契丹及北方诸部族地区,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还促进了民族团结与各民族文化的融合,辽朝实行“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包容差异的礼仪与服饰制度和藩汉并行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促进各民唉的文化交流,使得各民族对于辽朝的认可程度加深,有效避免了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各种矛盾,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文化的融合。
在“因俗而治”的实行下,汉族和契丹等少数民族的礼仪,服饰,习俗等都实现了相互交流。
随着汉族文化的发展和科举制度的推行,辽朝统治者对于汉族文化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更加重视教育的发展,这使得契丹人整体的文化素质显着提高。
辽朝皇帝深受儒家思想熏陶,辽太祖时期就诏见孔子庙,佛寺,道观,将儒学与宗教同等的尊崇与崇拜.。
兴宗,道宗也好儒术,能作诗文,辽道宗甚至“以白金数百两,绣两佛像,铭其背日:愿后世生中国。”
可见汉文化对辽朝统治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特别是澶渊之盟后,契丹文化与汉族文化交流更为频繁,契丹等少数民族和汉族相互吸收着各自的先进文化,各民族人民在道德观念,婚丧习俗,宗教信仰,服饰礼仪等方面日益趋同,各民族之间的认同感增强,融合加深,和谐的民放关系逐步形成,促进了民唉团结。
这还增强了辽朝统治阶级的统治,因为中国历代不论任何政权的统治者采用何种“因俗而治”的政策,都是为了加强统治阶级的统治,减少对于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阻力,维护社会的稳定,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族地区自身的优势来使得民族地区得以发展。
这些优势包括民族地区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人才资源和将各民族成员凝结在一起的民族文化。
只有社会稳定,国家的正常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此外,只有尊重了各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方式并选择了解民族实际情况的人才对民唉地区实施管理,各民族人民才能拥护执政者,各民蝴的积极性才能提高,这也是各政权制定民族政策的归宿点。
辽朝采用这种“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二元的选官制度和双规制的政区建置一方面使得各民族人民,尤其是汉族的人民有机会参与政治,并为辽朝的统治服务,—定程度保证各民族的权利,减轻了民族政策实施的障碍。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辽朝统治者更好地对汉族的社会精英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辽朝由起初排斥汉人,到随后重用汉族士大夫,采用汉族的封建制度,这—过程无疑是为了笼络汉族的社会精英并采用汉族的社会制度来加强对衩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管理,以维护辽朝统治阶级的统治。
这种统治的增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辽朝民族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至于辽朝“因俗而治“政策留给当代人的思考的话。
首先,我们制定民族政策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同志理论的精髓,是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和取得革命,建设事业胜利的根本。
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充分尊重矛盾的特殊性,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客观实际中找寻解决问题的方针,政策,方案和办去。
辽朝“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之所以能够顺利实行并取得诸多成效,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尊重了各民族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文化传统,而没有盲目对其采用“一刀切”似的变更。
这样不仅保证了各民够认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也使得各民族的文化得以在同—个国家中顺利发展并相互融合,人民对于国家的认可程度也极大增强。
辽朝虽然是我国历史上诸多的地方割据政权之一,但其在制定民族政策时所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当今的民族政策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便是基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继续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的主题,将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完善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目标,将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完善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任务。
因此,要根据各民族,各地区的实际隋况进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同恻果证各项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这样才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族工作才能顺利,有效的开展。
还有就是要尊重各民族的多样性。
因为不同的民族由于生存的自然环境,发展历史和宗教信仰等存在差别,因此各民族会存在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差异。
这一点正是—个民族的特殊性所在,无数的特殊性便构成了民族间的多样性。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一经形成,便具有稳定性,长久难以改变。
所以在制定民族政策时,要注意有取舍的尊重各民唳的多样性,“尊重差并,包存多样”,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尊重各民族的存在,尊重各民族成员的创造能力,尊重各民族成员的基本权利,真正做到民族平等,保证民族畋策的顺利实施.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各民族才具有实现交流和互动的必要,各民族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才能够实现相互之间的认同与融合。
所以尊重多样性是实现民族间和谐相处和融合的必要前提.辽朝制定了各种“因俗而治”的政策,充分认识到了汉族与契丹等民族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民族间的多样性,极大地减轻了民族政策实施的阻力。
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各民族发展自身经济和先进文化的权力,同时保护了各民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切实的尊重了民族间的多样性,为各民族间的友好交往和“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尤其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经济,弘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
因为辽朝采用的“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二元的选官制度和双规制的政区建置,选拔汉族和契丹族的优秀人才为辽朝的统治服务,这一点充分的保证了各民族的良性发展和民族之间的平等。
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纽带,由于其对于民族发展状况的了解也使其成为了民族利益的代表。
所以,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来说,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不仅可以保证民族政策的顺利实施,也可以保护各民族参与政治的权利。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开发各种人才资源,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做了详细的规定,但还应当继续完善,尤其是在新形势下规范少数民族干部的各项素质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各项能力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
要在今后政策的制定中不断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其在工作中兼顾民族地区发展和国家发展,协调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国家政策能力的培养,让少数民族干部成为保障和发展民族地区的带头人和在民族地区切实贯彻国家政策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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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大家都知道,辽朝是一个以契丹人为主的政权,在公元916年,由阿保机建契丹国,到公元947年正式建国号为大辽。
而自辽朝建立之初,国内便存在以游牧渔猎为生的契丹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以及以农耕为生的汉族两种不同生产方式的民族。
同时,因为这两大类型民族由于生产方式的不同导致了生活习惯,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等的差异。
因此,为了缓和两种不同生产方式民族之间的矛盾,并对两大类型民族进行有效的管理,辽朝统治者在职官制度,政区建置,法律制度,选官制度,礼仪与服制制度等方面都采取了针对契丹等少数民族和汉族等民族不同的管理政策。
也就是“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这些“藩汉分治”的政策,充分遵了“因俗而治”的原原则,为辽朝社会生产力及文化的发展,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流与融合,民族关系的维护及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辽朝这“因俗而治“政策的积极因素对于后世乃至今日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完善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至于辽朝“因俗而治“政策的具体体现的话,像是前文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
首先,辽朝皇帝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就是即对汉人和渤海人行使皇权,也对契丹等游牧民族则具有可汗的权威。
因此,辽朝在职官制度方面也应充分照顾到境内藩汉杂处的局面。
在辽圣宗以后,辽朝在中央形成了四时“捺钵“制度,即大辽皇帝在渔猎地区所设的行宫,一年四季往返于“春水,消夏,秋山,坐冬”四时“捺钵”之间,辽朝的一些重要官员也会随着“捺钵“活动,“捺钵“成为了流动的朝廷。
此外,自辽太宗之后,辽朝统治者为了统治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人民,在地方建立了北面官和南面官的双轨官僚机构,实行“藩汉分治”。
北面官有北面朝官,北面御帐官,北面着帐官,北面皇族官,北面诸帐官,北面宫官,北面军官,北面边防官等,主要掌管辽朝皇族事务,契丹部落及属国的军政,行宫,军队和边防等政事。
而南面官主要管理燕云十六州汉人聚居地的地方行政,财经和军备后勤等事务。
起初“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日后又采用宋朝管制。
北枢密院和南枢密院分别为南北两面官的最高官署,即所谓的“一国两枢密”,但军政决策主要由北枢密院来进行,即“北衙不理民,南衙不理兵。”
由此,辽朝在地方实行双轨制的政区建置,即在北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部族制政区,在汉人聚居的地区实行州县制政区。
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辽朝依据各部落的大小强弱情况将其分为大小不等的部族,例如辽太祖时将迭剌部一分为二,变成五院部和六院部,各置夷离堇,太宗时又更夷离堇为大王,称北大王院和南大王院。
比外还称乙室部和奚六部的首领为乙室大王和奚王。
小部族的首领称为节度使,部族之下称为石烈,瓦里,抹里等。
在汉族地区,辽朝“五京及州县,五京,即上京临潢府,中京大定府,东京辽阳府,南京析津府和西京大同府”,分别为上,中,东,南,西五京道的行政中心,每道都管辖着若干汉族州县。
双轨制的政区建置由于尊重了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因而发展良好,形成了“总京五,府六,州,军,城百五十有六,县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属国六十”的局面。
辽朝还针对以汉族和契丹等其他民族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的现状,针对各民族的实际生活习惯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
用契丹固有的法律制度来契丹及其他少数民族,用唐律,唐令,后用宋律来治理汉人和渤海人。
辽太祖神册六年(921)起,太祖阿保机命僚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
自此,在契丹,奚等民族内实施新制定的成文法,汉人及渤海人沿用由汉官参考唐律拟订的汉法,以契丹法治契丹及诸夷,以汉法治汉民双律并行。
契丹人犯法,由警巡院使审理;汉人犯法,由所在州县官审理。
在萧太后摄政时,为了缓解藩汉之间的矛盾,曾经统一遵循“汉法。”
但由于汉法与其他民族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并且非常繁琐,因而无法在契丹和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良好的贯彻,在大安五年(1089),恢复了契丹法和汉法并行的政策。
还有就是二元的选官制度,辽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汉化的程度也在加深,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其选官制度方面。
辽朝的选官制度分为两类,北面官通过世选进行选拔,即从具有才能的世家子弟中择优任用官吏的一种制度。
南面官则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在世选制中,不同等级的官员要从不同等级的世家中来选用,所有的官职都要经过世选产生。
辽朝起初设科举的办法为“限制以三岁,有乡,府,省三试之设,程文分两科,日诗赋,日经义。”
辽圣宗统和六年(998),在萧太后和丞相韩德让主持下“诏开贡举”,“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
嘲这为汉族知识分子提供了良好的参政途径,从辽兴宗重熙元年(1032)以后,科举制形成定制。
起初辽朝科举制是专门为汉人开设的,不允许契丹以及北方其他部族人参与,但后来也允许渤海人应试。
以及包容差异的礼仪与服制制度,辽朝在礼仪与服制制度上,充分尊重了各民族的差异,保留了各民族的传统。
首先,在祭奠礼仪方面,辽朝保留了契丹族传统了“柴册礼”,专门适用于契丹族的祭奠仪式;此外还模仿汉人的礼仪在“五京“地区实行汉族的“大册礼。”
其次,在服饰方面,辽朝政府并没有在国内强行推行契丹的服饰和发饰,而是坚持了契丹和汉人的服饰和发饰并存,采用“北班国制,南班汉制,从其便焉,”的原则。
“皇帝与南班汉官用汉服,太后与北班契丹臣僚用国服。”
第三,在仪仗方面,辽朝也有国仗,汉仗和渤海仗之分。
国仗,“其制甚简,太宗伐唐,晋以前,所用皆是物也,”汉仗,“太宗兼制中国,秦皇汉武之仪文日至,后嗣因之,”渤海仗,“天显四年,太宗幸辽阳府,人皇王备乘羽卫以迎”。
也正是辽朝实施“因俗而治”的政策,促进了辽朝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方面,“因俗而治“政策保留了契丹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以此为基础吸取了汉族的农耕生产方式,有利于契丹的社会进步。
在汉族生产方式的影响下,辽朝在建国之初就懂得打造铁制农具进行农业生产,并且不断得在改进耕作技术,辽朝的农民发明了诸如筛选早熟耐寒抗旱作物品种的技术,修筑坡地梯田和水渠灌溉技术,牛耕细作技术等等。
因此辽朝的农作物种类繁多,生产率也大大提高,辽朝百姓的饮食,服饰更加多样,交通运输和住房水平也发展迅速。
另一方面,“因俗而治”礅使具有先进的封建生产方式的燕云地区在原有基础之上得以继续发展。
辽朝在取得了燕云十六州后,并没有强迫这里的汉族和渤海人采用契丹族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是因地制宜的尊重了该地区人民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使得该地区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有了更大了发展。
辽代燕云地区的考古时出土的农具显示,铁制农具有犁,耘锄,镰,手铲,铡刀等,门类十分齐全,这表明辽代燕云地区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公元1004年辽宋澶渊之盟后,契丹贵族对农业越来越重视,促使契丹社会经济亘逐渐向农业转移;同时辽朝也注重发展农业,手工业,冶矿业生产,使先进的生产技术进—步传人契丹及北方诸部族地区,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还促进了民族团结与各民族文化的融合,辽朝实行“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包容差异的礼仪与服饰制度和藩汉并行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促进各民唉的文化交流,使得各民族对于辽朝的认可程度加深,有效避免了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各种矛盾,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文化的融合。
在“因俗而治”的实行下,汉族和契丹等少数民族的礼仪,服饰,习俗等都实现了相互交流。
随着汉族文化的发展和科举制度的推行,辽朝统治者对于汉族文化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更加重视教育的发展,这使得契丹人整体的文化素质显着提高。
辽朝皇帝深受儒家思想熏陶,辽太祖时期就诏见孔子庙,佛寺,道观,将儒学与宗教同等的尊崇与崇拜.。
兴宗,道宗也好儒术,能作诗文,辽道宗甚至“以白金数百两,绣两佛像,铭其背日:愿后世生中国。”
可见汉文化对辽朝统治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特别是澶渊之盟后,契丹文化与汉族文化交流更为频繁,契丹等少数民族和汉族相互吸收着各自的先进文化,各民族人民在道德观念,婚丧习俗,宗教信仰,服饰礼仪等方面日益趋同,各民族之间的认同感增强,融合加深,和谐的民放关系逐步形成,促进了民唉团结。
这还增强了辽朝统治阶级的统治,因为中国历代不论任何政权的统治者采用何种“因俗而治”的政策,都是为了加强统治阶级的统治,减少对于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阻力,维护社会的稳定,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族地区自身的优势来使得民族地区得以发展。
这些优势包括民族地区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人才资源和将各民族成员凝结在一起的民族文化。
只有社会稳定,国家的正常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此外,只有尊重了各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方式并选择了解民族实际情况的人才对民唉地区实施管理,各民族人民才能拥护执政者,各民蝴的积极性才能提高,这也是各政权制定民族政策的归宿点。
辽朝采用这种“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二元的选官制度和双规制的政区建置一方面使得各民族人民,尤其是汉族的人民有机会参与政治,并为辽朝的统治服务,—定程度保证各民族的权利,减轻了民族政策实施的障碍。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辽朝统治者更好地对汉族的社会精英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辽朝由起初排斥汉人,到随后重用汉族士大夫,采用汉族的封建制度,这—过程无疑是为了笼络汉族的社会精英并采用汉族的社会制度来加强对衩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管理,以维护辽朝统治阶级的统治。
这种统治的增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辽朝民族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至于辽朝“因俗而治“政策留给当代人的思考的话。
首先,我们制定民族政策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同志理论的精髓,是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和取得革命,建设事业胜利的根本。
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充分尊重矛盾的特殊性,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客观实际中找寻解决问题的方针,政策,方案和办去。
辽朝“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之所以能够顺利实行并取得诸多成效,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尊重了各民族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文化传统,而没有盲目对其采用“一刀切”似的变更。
这样不仅保证了各民够认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也使得各民族的文化得以在同—个国家中顺利发展并相互融合,人民对于国家的认可程度也极大增强。
辽朝虽然是我国历史上诸多的地方割据政权之一,但其在制定民族政策时所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当今的民族政策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便是基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继续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的主题,将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完善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目标,将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完善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任务。
因此,要根据各民族,各地区的实际隋况进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同恻果证各项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这样才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族工作才能顺利,有效的开展。
还有就是要尊重各民族的多样性。
因为不同的民族由于生存的自然环境,发展历史和宗教信仰等存在差别,因此各民族会存在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差异。
这一点正是—个民族的特殊性所在,无数的特殊性便构成了民族间的多样性。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一经形成,便具有稳定性,长久难以改变。
所以在制定民族政策时,要注意有取舍的尊重各民唳的多样性,“尊重差并,包存多样”,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尊重各民族的存在,尊重各民族成员的创造能力,尊重各民族成员的基本权利,真正做到民族平等,保证民族畋策的顺利实施.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各民族才具有实现交流和互动的必要,各民族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才能够实现相互之间的认同与融合。
所以尊重多样性是实现民族间和谐相处和融合的必要前提.辽朝制定了各种“因俗而治”的政策,充分认识到了汉族与契丹等民族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民族间的多样性,极大地减轻了民族政策实施的阻力。
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各民族发展自身经济和先进文化的权力,同时保护了各民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切实的尊重了民族间的多样性,为各民族间的友好交往和“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尤其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经济,弘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
因为辽朝采用的“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二元的选官制度和双规制的政区建置,选拔汉族和契丹族的优秀人才为辽朝的统治服务,这一点充分的保证了各民族的良性发展和民族之间的平等。
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纽带,由于其对于民族发展状况的了解也使其成为了民族利益的代表。
所以,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来说,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不仅可以保证民族政策的顺利实施,也可以保护各民族参与政治的权利。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开发各种人才资源,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做了详细的规定,但还应当继续完善,尤其是在新形势下规范少数民族干部的各项素质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各项能力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
要在今后政策的制定中不断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其在工作中兼顾民族地区发展和国家发展,协调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国家政策能力的培养,让少数民族干部成为保障和发展民族地区的带头人和在民族地区切实贯彻国家政策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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