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章 循序渐进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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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从贵州的具体情况分析的话,早在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夏四月,巡抚阎兴邦就上疏请安顺府官庄丁粮,按则征收的奏疏中提到。
“黔地褊小,苗仲十居六七,向不编征;汉民更多寄寓,并无恒产,去来靡定,难编入籍。”
“黔省赋役,旧止万六千六百七十余丁,今已增多二千四百有奇”。
由此可知,当时贵州境内大量人丁、土地,并未纳入流官管辖编征,改土归流的目的即要把土官占有的人丁土地改归流官管辖治理,赋税俱归国库所有。
这样,在中央王朝与土司之间实际上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
为此,朝廷必须“将富强横暴者渐次擒拏,昏庸者渐次改置”,分别铲除不法土司,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取消所谓“化外”之地,把中央王朝的统治强加于所有原来较为自主自由的少数民族地区。
所以在改土归流的过程,必然充满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在某些情况下,它必然是一场刀光剑影经受“血与火”的洗礼的斗争。
因此雍正时期,清王朝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表现的土司,是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如对西北地区的甘肃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七载:“清改甘肃为省,各土司仍其旧”。
清王朝认为甘肃土司“有悍卫之劳,无勃叛之事”,“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桀骜难驯也。”
故至终清之世,“甘肃土司从未变革”。
而对于西南地区的云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载:雍正时改土归流,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
对靠内地和边境的土司采取不同对待;《清史稿》卷五百十四载:雍正六年(1728年)改流时,把“江内地全改流。”
而对江外的木邦、车里、孟连、孟定等土司则仍以保留。
对改流土司采取“先革土司,后剿倮夷”的对策,将沾益、镇远、威远、盈养、茶山、普洱等土司相继革除。
在四川省则以“用兵为先”,重点军事打击乌蒙、芒部、东川、凉山及大小金川土司。
在广西,则“先改土司,后改土目”,削其大而存其小,凭借土目以作维持。
在湖广则将永顺、保靖、桑植、容美四大土司,尽行革除。
对贵州的改土归流,清廷认为贵州的具体情况和云南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
在鄂尔泰的奏疏中就曾多次提及:“至于黔省土司与滇省异,一切凶顽,半出寨目,因地制宜,更须别有调度”。
又说:“查云南土官,多半强豪,所属苗众,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其土官懦弱者,凶恶把目,为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亦并心无督抚。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故苗患更大。若不及此清理,约定规程,即使拏几土官,杀几苗首,亦不过急则治其标,本病未除,恐终难宁贴”。
至于如何清理才是治本而非治标?
鄂尔泰主张要以“制苗为先务,而尤以练兵治苗为急务”。
也就是说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重点是用军事武力以开拓“苗疆”,其着眼点是在于第一;开拓“苗疆”可以招来垦荒,增加国家的土地和赋税。
鄂尔泰的奏疏中就曾说道:“云贵荒地甚至多,议者谓宜开垦。不知利之所在,人争趋之,不禁其开垦而不来开垦者,缘荒地多近苗界,实虑苗众之抢割。若果土司遵法,夷人畏伏,将不招而来者自众。故臣必以制苗为先务,而尤以练兵治苗为急务。”
第二:开拓“苗疆”以消除“梗隔”,有利水陆交通畅通。
“云贵远居天末,必须商贾流通,庶地方渐有生色。今水路不通,陆路甚险,往来贸易者,非肩负,即马载,费本既多,获息甚微,以致裹足不前,诸物艰贵”。
此外,贵州有水路与湖南相通,经镇远、施秉至黄平州,并可由重安江溯源而上,渐次开。
这些地区均属“苗疆”。
贵州的黎平府、永宁州并有陆路可通川楚,也需用兵维护交通畅通。
基于上述两点,故鄂尔泰把武力开拓“苗疆”作为贵州改土归流的“先务”和“急务”。
过去,学术界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问题,存在着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把废土设流等同于改土归流;二是把改土归流仅是理解为废除土官势力,建立流官统治。
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分析,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废土设流仅是指将土官废除改设流官,将原由土官统辖的土地人口改由流官管辖。
废土设流还有其不彻底性,或上废下不废,远废近不废;或已废土设流又重新废流设土,如对贵州最大的土司水西安氏即此。
而且,废土设流自明初就已发生,贵州建省就是明永乐年间废革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基础上建立的。
但实际上也是上废而下不废,还存在众多长官司。
从理论上探讨,明踵元故事,实行土司制度,明初正是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的时期,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土司制度的矛盾和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和激化,应该说当时土司制度还是处于上升的时期,还不是土司制度的衰败和腐朽阶段。
如果把中央王朝在个别或局部地区实行的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等同起来,显然不甚切贴。
改土归流则是一次大的社会变革,它的任务并不仅是指废革土官,而且,因贵州土官势弱,改土归流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鄂尔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就明确地说:“土司改流,原属正务。但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庶先无成心,而有济公事。若不论有无过犯,一概勒令改流,无论不足以服人,兼恐即无以善后。如果相安在土,原无异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也。”
可知,对土司的改流与否,是以其“有无过犯”而定,并非对土官一律革除。
因此,贵州改土归流的任务之一,就是废革有“过犯”的土司或土目,将强暴者擒拏,懦弱者改置,能改则改,能削则削。
但对皈服王朝而守土相安,并无过犯的土司,则能留即留,未予改流。
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二,就是调整疆界,划拨尖牙,归并事权,以便治理。
到了雍正四年(1726年)春,鄂尔泰以巡抚云南兼总督事,就奏言:“云南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交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
提出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因距省会成都遥远而鞭长莫及,改隶距与滇仅一岭之隔的云南,俾得相机改土归流,永靖边氛,同时,建议“黔粤向以牂牁江为界,而粤之西隆州,与黔之普安州,逾江互相斗人。”
“苗寨寥阔,文武动辄推诿,应以江北归黔,江南归粤,增州设营,形格势禁”。
雍正时期贵州在调整疆界,归并事权方面,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十一月,总督高其倬在条奏苗疆事宜中,就提出黎平府与楚省五开卫同城,民苗杂处,分隶两省,请改五开卫为县,隶黎平,铜鼓卫亦归并。
五开、古州、八万等苗疆均属黔省,事权归一。
鉴于古州、八万地大苗众,为所谓“生苗”地区,其地在都匀以东,黎平以西,以五开、铜鼓二卫归黔,“则一切措办,呼应即灵;若拨黎平归楚,凡有调度必失事机”。
于是,清廷于次年批准将五开、铜鼓二卫,调整归黔省隶属黎平府。
至雍正五年(1727年)闰三月,又改铜鼓卫为锦屏县、五开卫为开泰县,俱隶黎平府。
又调整湖广之平溪卫为玉屏县,清浪卫为清溪县,俱领于思州府。
并以原隶湖广靖州之天柱县隶属黔省黎平府。
这些疆界的调整既为了使事权归并,便于治理;也为后来开辟“苗疆”,建立流官统治做好准备。同年六月,根据贵州安笼镇总兵蔡成贵奏:“广西西隆州古障地方土目王尚义等,与贵州普安州捧鲊地方苗目阿久等历年互争歪染、乌舍、坝犁、鲁磉等寨一案,因土目自相仇杀,俱系外结”,要求朝廷下令黔粤两省抚臣委派大员审断。
于是,云贵总督鄂尔泰奉旨会同工部侍郎李绂、广西巡抚韩良辅议划贵州、广西疆界,提出: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滛虐,其地延袤千里,北境与南笼、普安相错,多争界仇杀事,岑映宸为逋逃薮,为患最深,请用兵擒治,将其地改土归流。
其时,泗城之者相、普安之者坎,皆有土目互争土地,岑映宸亦持强率众至者相,将攻者坎。
闻鄂尔泰将用兵其地,改土归流,乃乞改流存祀,被褫除世袭土官之职,安置浙江。
秋八月,从鄂尔泰等奏请,割广西泗城西隆之红水河以北地,设永丰州。
其地包括原西隆州之罗烦、册亨等四甲有半,原泗城之长坝、罗斛等共十六甲,“南北约三百里,东西经六七百里”,州治设在长坝。
升南笼厅为府,领永丰州。
又将原安顺府所隶的普安州及安南、普安二县,俱隶属安笼府管辖。
对普安州的捧鲊,为三江咽喉,“苗倮”要隘,设一营驻守。
另在路险岩危的白云屯、法岩、歪染等地,俱设汛防等,将黄草坝的左营游击、千总、把总各一人,兵三百人,俱移驻捧鲊。
这样,加强兵弁扼守,“不惟黔苗可控制,亦粤侬不敢起衅”。
至雍正六年(1728年)为正军田疆界一事,鄂尔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再次提及。
“查汉夷地方,多有互相掺杂,隔涉穹远者。”
“论田亦不独军田,论隔属亦不独楚省,论黔省之内亦不独镇远、施秉、玉屏、清溪,大抵鞭长不及,互相推诿,难于稽查者,所在皆是。”
“臣自奉就近归并之谕旨,已概行委员分路查勘,不论隔省府隔州隔县,通令查勘明确,就近改并,以归画一,庶几钱粮易于征输,奸究无逃匿,于地方极有裨益。”
这时已是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开拓“新疆”的时期,而继续勘察调整疆界,就近改并,事权划一,以利征输钱粮和维持地方治安,建立和巩固流官的直接统治,正是为完成改土归流的任务和目的。
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三,则是“剿抚苗蛮”,开辟“苗疆”。
而这又正是贵州改土归流的重点。
鄂尔泰在奏疏中说:“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
“而苗疆四周几三千余里,千有三百余寨。”
“古州距其中,群砦环其外,左有清江可北达楚,右有都江可南通粤,皆为顽苗蟠据,梗隔三省,遂成化外。”
“如欲开江路以通黔粤,非勒兵深入,遍加剿抚不可,此贵州宜治之边夷也。”
为了要打通“苗疆”,消除“梗隔”,剿抚苗蛮,以靖地方,在改流的步骤方法上,鄂尔泰主张“其改流之法,计擒为上,兵剿次之。”
“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惟治夷必先练兵,练兵必先选将,诚能赏罚严明,将士用命,先治内,后攘外,必能所向奏效,实云贵边防百世之利。”
上述可知:剿抚“苗蛮”,开辟“苗疆”,将所谓的化外之地,纳入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统治;或委任外来征苗有功的军官,去担任所用武力开辟的苗疆“土官”,直接管辖当地人民,清查田土,以增租赋,打通交通,以靖地方,这才是贵州在雍正时期大规模改土归流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也即是说:贵州的改土归流主要并不是废革土司,被废革的仅是一部份不法土司,在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并不彻底。
贵州改土归流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则是在血腥屠杀和讨伐镇压少数民族人民反抗斗争的基础上,将封建王朝压迫和剥削的枷锁,直接套向所谓“化外”之民的广大群众颈项,用武力开辟“苗疆”,直接设官建制,纳入封建中央王朝统治的轨道。
雍正年间,清朝统治者对贵州境内“生苗”地区进行武力开辟,最先是于雍正二年(1724年)用兵于定番州和广顺州,即今惠水、长顺一带布依族和苗族地区,成为雍正时期在贵州境内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开端或序幕。
此后,雍正六年(1728年)张广泗率兵武力讨伐八寨苗开始,迄至雍正十一年(1733年)哈元生平定高坡、九股苗止,共历时五年多,经过大规模的军事讨伐,反复进剿,先后设置八寨、丹江、都江厅隶都匀府;古州厅隶黎平府;清江厅、台拱厅隶镇远府。
六厅的设置,标志着清王朝对黔东南“生苗”地区的武力开辟,至此基本结束。
此外,还对黔东北以腊尔山为中心的“红苗”地区的武力“开辟”,也达到了设官建制的目的,加强了对新附苗寨的军事控制和直接统治。
“苗疆辟地二三千里,几当贵州全省之半”。
大量土地、人口纳入封建王朝版籍之内,登记编册,受流官的直接剥削和统治,最终达到了清王朝在贵州改土归流的主要目的。
并且其实清代在前期对贵州境内的土司,就已经进行废土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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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地褊小,苗仲十居六七,向不编征;汉民更多寄寓,并无恒产,去来靡定,难编入籍。”
“黔省赋役,旧止万六千六百七十余丁,今已增多二千四百有奇”。
由此可知,当时贵州境内大量人丁、土地,并未纳入流官管辖编征,改土归流的目的即要把土官占有的人丁土地改归流官管辖治理,赋税俱归国库所有。
这样,在中央王朝与土司之间实际上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
为此,朝廷必须“将富强横暴者渐次擒拏,昏庸者渐次改置”,分别铲除不法土司,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取消所谓“化外”之地,把中央王朝的统治强加于所有原来较为自主自由的少数民族地区。
所以在改土归流的过程,必然充满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在某些情况下,它必然是一场刀光剑影经受“血与火”的洗礼的斗争。
因此雍正时期,清王朝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表现的土司,是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如对西北地区的甘肃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七载:“清改甘肃为省,各土司仍其旧”。
清王朝认为甘肃土司“有悍卫之劳,无勃叛之事”,“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桀骜难驯也。”
故至终清之世,“甘肃土司从未变革”。
而对于西南地区的云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载:雍正时改土归流,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
对靠内地和边境的土司采取不同对待;《清史稿》卷五百十四载:雍正六年(1728年)改流时,把“江内地全改流。”
而对江外的木邦、车里、孟连、孟定等土司则仍以保留。
对改流土司采取“先革土司,后剿倮夷”的对策,将沾益、镇远、威远、盈养、茶山、普洱等土司相继革除。
在四川省则以“用兵为先”,重点军事打击乌蒙、芒部、东川、凉山及大小金川土司。
在广西,则“先改土司,后改土目”,削其大而存其小,凭借土目以作维持。
在湖广则将永顺、保靖、桑植、容美四大土司,尽行革除。
对贵州的改土归流,清廷认为贵州的具体情况和云南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
在鄂尔泰的奏疏中就曾多次提及:“至于黔省土司与滇省异,一切凶顽,半出寨目,因地制宜,更须别有调度”。
又说:“查云南土官,多半强豪,所属苗众,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其土官懦弱者,凶恶把目,为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亦并心无督抚。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故苗患更大。若不及此清理,约定规程,即使拏几土官,杀几苗首,亦不过急则治其标,本病未除,恐终难宁贴”。
至于如何清理才是治本而非治标?
鄂尔泰主张要以“制苗为先务,而尤以练兵治苗为急务”。
也就是说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重点是用军事武力以开拓“苗疆”,其着眼点是在于第一;开拓“苗疆”可以招来垦荒,增加国家的土地和赋税。
鄂尔泰的奏疏中就曾说道:“云贵荒地甚至多,议者谓宜开垦。不知利之所在,人争趋之,不禁其开垦而不来开垦者,缘荒地多近苗界,实虑苗众之抢割。若果土司遵法,夷人畏伏,将不招而来者自众。故臣必以制苗为先务,而尤以练兵治苗为急务。”
第二:开拓“苗疆”以消除“梗隔”,有利水陆交通畅通。
“云贵远居天末,必须商贾流通,庶地方渐有生色。今水路不通,陆路甚险,往来贸易者,非肩负,即马载,费本既多,获息甚微,以致裹足不前,诸物艰贵”。
此外,贵州有水路与湖南相通,经镇远、施秉至黄平州,并可由重安江溯源而上,渐次开。
这些地区均属“苗疆”。
贵州的黎平府、永宁州并有陆路可通川楚,也需用兵维护交通畅通。
基于上述两点,故鄂尔泰把武力开拓“苗疆”作为贵州改土归流的“先务”和“急务”。
过去,学术界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问题,存在着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把废土设流等同于改土归流;二是把改土归流仅是理解为废除土官势力,建立流官统治。
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分析,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废土设流仅是指将土官废除改设流官,将原由土官统辖的土地人口改由流官管辖。
废土设流还有其不彻底性,或上废下不废,远废近不废;或已废土设流又重新废流设土,如对贵州最大的土司水西安氏即此。
而且,废土设流自明初就已发生,贵州建省就是明永乐年间废革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基础上建立的。
但实际上也是上废而下不废,还存在众多长官司。
从理论上探讨,明踵元故事,实行土司制度,明初正是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的时期,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土司制度的矛盾和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和激化,应该说当时土司制度还是处于上升的时期,还不是土司制度的衰败和腐朽阶段。
如果把中央王朝在个别或局部地区实行的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等同起来,显然不甚切贴。
改土归流则是一次大的社会变革,它的任务并不仅是指废革土官,而且,因贵州土官势弱,改土归流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鄂尔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就明确地说:“土司改流,原属正务。但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庶先无成心,而有济公事。若不论有无过犯,一概勒令改流,无论不足以服人,兼恐即无以善后。如果相安在土,原无异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也。”
可知,对土司的改流与否,是以其“有无过犯”而定,并非对土官一律革除。
因此,贵州改土归流的任务之一,就是废革有“过犯”的土司或土目,将强暴者擒拏,懦弱者改置,能改则改,能削则削。
但对皈服王朝而守土相安,并无过犯的土司,则能留即留,未予改流。
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二,就是调整疆界,划拨尖牙,归并事权,以便治理。
到了雍正四年(1726年)春,鄂尔泰以巡抚云南兼总督事,就奏言:“云南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交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
提出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因距省会成都遥远而鞭长莫及,改隶距与滇仅一岭之隔的云南,俾得相机改土归流,永靖边氛,同时,建议“黔粤向以牂牁江为界,而粤之西隆州,与黔之普安州,逾江互相斗人。”
“苗寨寥阔,文武动辄推诿,应以江北归黔,江南归粤,增州设营,形格势禁”。
雍正时期贵州在调整疆界,归并事权方面,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十一月,总督高其倬在条奏苗疆事宜中,就提出黎平府与楚省五开卫同城,民苗杂处,分隶两省,请改五开卫为县,隶黎平,铜鼓卫亦归并。
五开、古州、八万等苗疆均属黔省,事权归一。
鉴于古州、八万地大苗众,为所谓“生苗”地区,其地在都匀以东,黎平以西,以五开、铜鼓二卫归黔,“则一切措办,呼应即灵;若拨黎平归楚,凡有调度必失事机”。
于是,清廷于次年批准将五开、铜鼓二卫,调整归黔省隶属黎平府。
至雍正五年(1727年)闰三月,又改铜鼓卫为锦屏县、五开卫为开泰县,俱隶黎平府。
又调整湖广之平溪卫为玉屏县,清浪卫为清溪县,俱领于思州府。
并以原隶湖广靖州之天柱县隶属黔省黎平府。
这些疆界的调整既为了使事权归并,便于治理;也为后来开辟“苗疆”,建立流官统治做好准备。同年六月,根据贵州安笼镇总兵蔡成贵奏:“广西西隆州古障地方土目王尚义等,与贵州普安州捧鲊地方苗目阿久等历年互争歪染、乌舍、坝犁、鲁磉等寨一案,因土目自相仇杀,俱系外结”,要求朝廷下令黔粤两省抚臣委派大员审断。
于是,云贵总督鄂尔泰奉旨会同工部侍郎李绂、广西巡抚韩良辅议划贵州、广西疆界,提出: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滛虐,其地延袤千里,北境与南笼、普安相错,多争界仇杀事,岑映宸为逋逃薮,为患最深,请用兵擒治,将其地改土归流。
其时,泗城之者相、普安之者坎,皆有土目互争土地,岑映宸亦持强率众至者相,将攻者坎。
闻鄂尔泰将用兵其地,改土归流,乃乞改流存祀,被褫除世袭土官之职,安置浙江。
秋八月,从鄂尔泰等奏请,割广西泗城西隆之红水河以北地,设永丰州。
其地包括原西隆州之罗烦、册亨等四甲有半,原泗城之长坝、罗斛等共十六甲,“南北约三百里,东西经六七百里”,州治设在长坝。
升南笼厅为府,领永丰州。
又将原安顺府所隶的普安州及安南、普安二县,俱隶属安笼府管辖。
对普安州的捧鲊,为三江咽喉,“苗倮”要隘,设一营驻守。
另在路险岩危的白云屯、法岩、歪染等地,俱设汛防等,将黄草坝的左营游击、千总、把总各一人,兵三百人,俱移驻捧鲊。
这样,加强兵弁扼守,“不惟黔苗可控制,亦粤侬不敢起衅”。
至雍正六年(1728年)为正军田疆界一事,鄂尔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再次提及。
“查汉夷地方,多有互相掺杂,隔涉穹远者。”
“论田亦不独军田,论隔属亦不独楚省,论黔省之内亦不独镇远、施秉、玉屏、清溪,大抵鞭长不及,互相推诿,难于稽查者,所在皆是。”
“臣自奉就近归并之谕旨,已概行委员分路查勘,不论隔省府隔州隔县,通令查勘明确,就近改并,以归画一,庶几钱粮易于征输,奸究无逃匿,于地方极有裨益。”
这时已是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开拓“新疆”的时期,而继续勘察调整疆界,就近改并,事权划一,以利征输钱粮和维持地方治安,建立和巩固流官的直接统治,正是为完成改土归流的任务和目的。
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三,则是“剿抚苗蛮”,开辟“苗疆”。
而这又正是贵州改土归流的重点。
鄂尔泰在奏疏中说:“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
“而苗疆四周几三千余里,千有三百余寨。”
“古州距其中,群砦环其外,左有清江可北达楚,右有都江可南通粤,皆为顽苗蟠据,梗隔三省,遂成化外。”
“如欲开江路以通黔粤,非勒兵深入,遍加剿抚不可,此贵州宜治之边夷也。”
为了要打通“苗疆”,消除“梗隔”,剿抚苗蛮,以靖地方,在改流的步骤方法上,鄂尔泰主张“其改流之法,计擒为上,兵剿次之。”
“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惟治夷必先练兵,练兵必先选将,诚能赏罚严明,将士用命,先治内,后攘外,必能所向奏效,实云贵边防百世之利。”
上述可知:剿抚“苗蛮”,开辟“苗疆”,将所谓的化外之地,纳入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统治;或委任外来征苗有功的军官,去担任所用武力开辟的苗疆“土官”,直接管辖当地人民,清查田土,以增租赋,打通交通,以靖地方,这才是贵州在雍正时期大规模改土归流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也即是说:贵州的改土归流主要并不是废革土司,被废革的仅是一部份不法土司,在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并不彻底。
贵州改土归流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则是在血腥屠杀和讨伐镇压少数民族人民反抗斗争的基础上,将封建王朝压迫和剥削的枷锁,直接套向所谓“化外”之民的广大群众颈项,用武力开辟“苗疆”,直接设官建制,纳入封建中央王朝统治的轨道。
雍正年间,清朝统治者对贵州境内“生苗”地区进行武力开辟,最先是于雍正二年(1724年)用兵于定番州和广顺州,即今惠水、长顺一带布依族和苗族地区,成为雍正时期在贵州境内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开端或序幕。
此后,雍正六年(1728年)张广泗率兵武力讨伐八寨苗开始,迄至雍正十一年(1733年)哈元生平定高坡、九股苗止,共历时五年多,经过大规模的军事讨伐,反复进剿,先后设置八寨、丹江、都江厅隶都匀府;古州厅隶黎平府;清江厅、台拱厅隶镇远府。
六厅的设置,标志着清王朝对黔东南“生苗”地区的武力开辟,至此基本结束。
此外,还对黔东北以腊尔山为中心的“红苗”地区的武力“开辟”,也达到了设官建制的目的,加强了对新附苗寨的军事控制和直接统治。
“苗疆辟地二三千里,几当贵州全省之半”。
大量土地、人口纳入封建王朝版籍之内,登记编册,受流官的直接剥削和统治,最终达到了清王朝在贵州改土归流的主要目的。
并且其实清代在前期对贵州境内的土司,就已经进行废土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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