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历史小说 > 买宋 > 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

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

推荐阅读:熊学派的阿斯塔特食飨之诗重生八一渔猎西北领主又红名了亡灵之息NBA:我虽然嘴臭,但我打架强灾变卡皇黄昏分界圣杯战争?龙珠战争!综漫:从尸魂界开始砍穿万界

    并且黔抚爱必达同样注意到:(水城厅)土司久革,其子孙私称为土目者,喜争讼。
    凡官勾摄,必先檄土目会役传提,否则逃不赴案也。
    (威宁州)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
    所以由此可见,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权体制并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认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权威,各种征徭与命盗案件,只有委托土目,才能够顺利处理。
    直到1949年前,许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税粮,甲长、保长收齐后交给土目,再由土目上交县里,甚至许多汉族、苗族上税时都要先交给土目,这样自然就给土目提供了一个吃虚额的机会,是一种很不利的现象。
    像是赫章县古达乡的王定芳老先生称,古达官家就是他们的政府,连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过也有不同情况,例如雉街乡发达村的陆开良等人则称,据老人讲,他们种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时就直接到威宁上粮,不用缴给土目。
    还有就是主奴之争与主佃之争,明代亲履黔省的官员、文人们已经注意到土民对土目、土司的服从,并将其归结为安氏能够长期统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间的进士田汝成云:安氏有贵州,千余年矣。
    岂其先世有大功德于诸蛮哉~何其诈之绵永也,罗鬼憨而恋主,与诸夷异,即暴虐不怨,其强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虽授官给印,直名羁之,不能令也。
    这是一个经典性的解释,被明清时期的士大夫们广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尔泰等人编修《贵州通志》时仍然持同样的观点。
    这种见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个社会制度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原住民“憨而恋主”、“暴虐不怨”的鲜明形象亦随之淡化——士大夫们带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们顺从的一面。
    其实,许多家奴、佃户已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与土目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需要说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养有许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称为“柏”,男性称为“者”,在讲西南官话时,称为“丫头”、“娃子”,汉语书面语一般统称“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宁镇总兵曾长治奏称: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唤。
    多者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家奴的族类成分包括彝、苗、汉等,其来源主要有:强迫佃户、帮工为奴;购买贫穷人家无力养活的子女为奴;收养亲人亡故的孤儿寡女为奴;将欠土目之债无力偿还者沦为奴;此外,丫头、娃子所生子女世为“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为主人服务,没有亲权(子女非己所有)与婚权(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由主人决定),主人可将其随意买卖,甚至将家奴一家数口卖给不同的人,官方文书、档案中称为“拆卖”。
    有的娃子成婚后,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门户,成为“家外娃子”,彝语称为“陆外”。
    有的“陆外”非常能干,能给主人一定身价或被主人重用,成为“半身奴”。
    这种人可自由经营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发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仆,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还是奴仆身份。
    有时“半身奴”拥有的家奴成家后,又养有家奴,这样层层蓄养,在水城等地产生了“七道娃子”的说法。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宁州,经过策划,数百名家奴突然一起离开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结盟,“踞产背主”,希冀“出户”,获得自由之身。
    愤怒不已的土目们纷纷赴官控告,呈请提究叛奴。
    官员们清楚地认识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动标志着土目权威的衰减,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历年打压、干涉的结果,贵州总督兼巡抚张广泗对此有过精辟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环居下游一带,尽属苗蛮,散处山谷之中,并无酋长统率。
    上游则倮夷最为繁盛,……其中头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驱使。
    而头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夷俗于主仆之分甚严,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异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为陪嫁,或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稍不遂意,轻则拆卖全家,重则立毙情命,任意欺凌,生杀自主。
    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岂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盖积威所致,不敢稍有抗违。
    自昭通、镇雄等处改土设流以来,屡用兵威,官法严肃,各夷目等始知凛畏法纪,不敢生杀自由,肆行凌虐。
    而各夷奴中之凶狡者及又唆使各户家奴,结党背主。
    彝人实行等级婚制,主奴之间联姻或媾合为道德、伦理所不容,甚至会遭致族人惩处,“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或系想当然之语。
    但土目凌虐、拆卖奴户以及改土归流对土目势力的打击等分析却是有相当的根据——几乎所有当事官员都持此看法。
    官员们当然不能对主、奴之争放任自流,破坏地方秩序。
    张广泗接到呈控后,立即指示贵东道王玠、大定府知府牛天申、护威宁镇印务大定协副将马似龙赴威宁州调解,最后主奴双方达成协议,土目从此不准非礼、凌虐家奴,而家奴等不得复行背主,甘结在案。
    用书面形式保证家奴的权益,反映了地方官员们削弱土目力量的目的以及人道方面的考虑。
    经过调解,啸聚山箐的数百名家奴很快解散,由主人领回服役,但大化里土目安巡如的家奴者厦、白革等却阳奉阴违,“占据伊主庄田,抗不遵断。”由此引出了一场不算太大的风波。
    而安巡如名疆,字巡如,其先祖原系乌撒君长所属的扯处乌土目,其后裔包括有1949年前威宁北部山区的大官寨土目、补块土目等。
    自康熙十年(1671)正月俄凹、阿蜡等归顺以来,扯处乌土目积极顺应新的形势,效忠清朝,为朝廷东征西伐。
    自雍正四年(1726)起,鄂尔泰开始在滇东北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安巡如“自备鞍马,纠集属夷,为王师前驱”,被改土归流战争的重要将领哈元生赐给“叛产”五百四十亩,昭通镇总兵徐成贞亦授予其“为善最乐”的匾额,而黔抚陈惪荣更是对其赞赏有加。
    象安巡如一样不但没有受到改流运动的重创,其势力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扩张的情形并不多见,正如其墓碑碑文所称:
    然以余所睹,记改土以来,他氏子孙半多衰歇,独公??,今方兴未艾,岂非凭籍者厚欤~
    有意思的是,对这样一位恭顺土目与家奴的斗争,官员们的态度却颇为暧昧:
    然而夷目、家奴自相携二,只宜从缓化导,不便遽加咸惩。
    看来,只要家奴的“抗不遵断”维持在适当的限度内,官员们是可以稍加纵容的。
    在控诉“叛奴”时,由于安巡如“词涉不检”,震怒不已的贵州总督张广泗甚至打算将其法办,幸得黔抚陈惪荣的解劝才使其躲过一厄。
    但事态的发展要求官员采取进一步的干预,者厦、白革等纠集了几十户家奴,占据了安巡如的白素寨,情形开始变得严重,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因为威宁毗邻原来的芒部(即清代的镇雄州)、乌蒙(即清代的昭通府)君长国,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威宁土目的许多家奴就是来自这两个地方。
    官员们相信,者厦等区区二十余户家奴,“敢于负固不服”,除了高山密箐,险阻可恃外,自以为昭通、镇雄的“夷猓巢穴可为退步”是一个重要原因。
    这一判断并无差错,者厦等人确实有联络昭通、镇雄的企图。
    尤令官员们忧虑的是,者厦、白革的叛主行动可能会引起滇黔二省家奴的连锁反应,导致地方“缉事无已”。
    于是贵州总督张广泗一面奏报朝廷,一面命令该管地方文武官员实行更深程度的干预,酌量派兵解散啸聚家奴。
    他特别指示,改流前地方辑捕事务原系土目自理,但现在绝不容许他们插手:
    现今法纪严明,断不便复令各夷目逞其故智。
    由于事关滇、黔两省,所以云南方面亦积极协助办理此事,冲突很快平息,啸聚家奴纷纷投首,态度强硬的者厦则在昭通落网。
    威宁州叛奴事件并不是一件轰轰烈烈的大事,但它却蕴涵着相当丰富的信息。
    主、奴之争是在彝制崩溃、流官政权建立的背景下发生的,它折射出改土归流后土目权势的衰减。
    官员们无疑想借此机会进一步规定、限制、削弱土目的权力,例如书面保障家奴的权益、纵容他们适当程度的背主、禁止土目参预辑捕事务等,但官员们亦非常清楚,在一块新近纳入“版图”的地方,完全抛弃土目将难以维持社会秩序,上文对此已有所阐释,在此再引证一段曾参预处理叛奴事件的威宁镇总兵曾长治的奏折:
    窃臣驻扎之威宁州,自改土归流,即编立八里,纳粮隶于地方官管辖。
    缘夷倮数目难稽,向有土目约束,一切钱粮讼狱,俱责成土目提唤。
    这样,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当事态扩大时,张广泗等人立即应土目之请求,出兵收捕、解散结党之家奴。
    既要打击土目,但又不能使其完全丧失权威,官员力图在其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这种苦心在他们关于善后事宜的奏折中表露无遗。像是贵州按察使宋厚奏称:
    臣查黔省威宁与滇省昭通、镇雄接壤,该处猓夷最称繁盛,半为夷目家奴。
    但其中实系夷目之世仆者固多,或因佃其田土、附其管辖,久而遂成家奴者亦有……因其结党背主,即断令为良,不特凡有家奴之头目、夷民心不甘服,抑且凶狡夷奴得遂其意,势必闻风效尤,滋事无已。
    如仍概令为奴,其中不无亦有屈抑。
    臣愚以为家奴既有不同,办理亦当各异。
    如果系实在该夷目等佃户,或因向附管辖,遂致为奴者,即应开放为良,以免其子孙之累,且可渐分土目之势,免致日后尾大之虑;其实在该夷目之家奴,确有证据,我固不可遽令出户,以长刁风。
    惟是各奴已有离心,家主更增嫌隙,若仍断令东主领回,必致别生事端,决无相安之势。
    应将该夷奴照律惩治外,仍按其人口之多寡,当官定价卖给别夷目为奴,所得身价交与东主收领。
    为此,在夷奴肆其凶狡,徒犯法纲,终不免于为奴,咸知背主之无益;在夷目刻待家奴,激成背主,使不得复有家奴,亦知残虐之有损,使彼此各有顾虑。
    释放一部分家奴,让其“出户”,以收“渐分土目之势”的效果,同时又要惩治一些凶狡之奴,并转卖给其他土目,以表明“背主之无益”,宋厚的平衡策略深得乾隆皇帝赏识,朱批云:“所见是,知道了,钦此。”
    同年十一月,云南按察使张坦熊进一步提出,应敕令云、贵、川、广的督抚各官禁止土目强迫佃户、帮工为奴,不得拆卖奴户家庭,违者依律惩治。
    由此,在各级流官的积极参预下,大化里土目安巡如与家奴者厦、白革等人的争斗终于在乾隆八年(1743)告一段落。
    不过六十多年后,安巡如之孙孙安秉健又卷入与佃户的长期冲突中,特别是与佃户安国瑞的诉讼竟然惊动宸阍。
    据说安国瑞的祖父阿固亦属土目,最初居住在威宁州致化里,康熙年间迁居四川乌蒙土府。
    阿固与安巡如的命运大不相同,雍正四年(1726),云南巡抚兼管总督事务的鄂尔泰进兵乌蒙、镇雄,改土归流。
    阿固在这场战争中被杀身亡,其妻携幼子阿木云逃回威宁州大化里,佃耕土目安巡如在发嫩扣坡的田土,每年交莜麦若干。
    阿木云长成后,继续以佃为生,并为两个儿子取了汉姓,大儿子名安国瑞,小儿子名安国荣。
    嘉庆五年(1800),阿木云身故,安国瑞又向安巡如之孙安秉健请求开垦别鲁块地方,照例交租。
    安秉健素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虽然答应增佃田土,但要求订立一份总契约,将旧佃、新佃土地全部写明,每年交莜租一石。安国瑞表示同意。
    安秉健显然是想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自己的土地不被侵占,租粮能够按时征收。
    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改土归流后黔西北社会经济的变化之一。
    租佃关系至迟在明代已经出现于水西安氏所辖地区,在“勾”政权体制下,鉴于土目的权势,佃户绝不敢霸占田土,抵赖租粮——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彝制崩溃后,文契的必要性逐渐被认识到。
    在水西地区,土目与佃户间的租佃契约可能出现得比较早,也较为普遍,并且彝族没有抛弃自己的文字传统,结果产生了许多彝文契约,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曾搜集到六份并译成汉文,兹抄录一份如下:
    官家下的契约是真的,写这个约给老五。
    老五用十七两银给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这段田,是一辈子的好处。
    如果不犯事,子孙万代永远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
    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谷,另外的租子四大斗。
    乾隆三十年乙酉腊月十四写。
    可见,这份契约所反映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简单,有的文契则直接规定佃户必须上“人租”或“随唤随到”,服无偿劳役。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承佃人没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孙世代永远耕种,官家(即土目)无权“扯土”另佃——几份彝文契约对此都特别提及。
    在这种习惯之下,清代黔西北的租佃关系应该比较稳定,安国瑞家祖孙三代,租种安巡如的土地长达六十多年就是一个例子。
    尽管安秉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但仍然没有另招佃户,只是要求将自己的财产与权利合法化、书面化。
    安秉健对佃约的要求与他自身的经历有关,订立租佃契约在乌撒地区可能出现得比较晚,安秉健曾深受其害,乾隆五十七(1792)年,佃户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曾联名告官,称他们系被安秉健“强压为佃”,以图赖租。
    但安秉健的“创新”举动引起了安国瑞的猜疑,在他看来,“猓夷”地区的惯例,佃种土目田土从来不需要写立佃约,安秉健此举或许包藏祸心。
    他进一步联想到,自己的祖父阿固同样是土目子孙,肯定承袭了祖遗的大笔产业,雍正年间乌蒙、镇雄改土归流时,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可能借帮助官兵征剿的机会,霸占了阿固的家业。
    而安秉健显然是想利用佃约将祖父不光彩的行为合法化,以杜日后的争端。
    ……
    ……
    ……

本文网址:https://www.3haitang.com/book/79292/15843162.html,手机用户请浏览:https://www.3haitang.com享受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温馨提示:按 回车[Enter]键 返回书目,按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键 进入下一页,加入书签方便您下次继续阅读。章节错误?点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