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章 京华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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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都统使莫茂洽注定要名垂史册了。但显然不是由于他“领导了平定黎逆郑逆的正义之战”,而是他于昨日签署了一份深明大义的合作条约。
当然,“深明大义”只是高务实给出的评价,实际上对于安南——或者“大越”而言,这份条约可以简化为两个字:卖国。
高务实把这份条约命名为《京华集团及安南都统司友好互助全面合作条约》。
用词看起来倒是颇为客气,又是“友好互助”,又是“全面合作”,说得跟真的似的。
不过,这改变不了什么本质——甚至“京华集团”居然都被明目张胆地摆在了“安南都统司”的前面——请问京华集团在大明是个几品机构,竟然摆在我二品都统司前头去了?
当然,莫茂洽是肯定没胆子问的,自他以降,安南也没有人敢问。
这份高务实口中的《全面合作条约》,自从昨天莫茂洽被迫签署,很快便被升龙城的大小官员们知悉,甚至民间都有不少人闻听得一鳞半爪、三言两语。
他们把这个《全面合作条约》简单地称之为“京华十六条”,暗恨不已,愤慨万千,但却无人敢宣之于口。
这个“京华十六条”的条款是这样的:
京华集团及安南都统司,互愿维持大明南疆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双方友好关系益加巩固,兹拟定签署如下条约:
第一条,安南都统司允诺,自本条约签署之日起,京华集团即成为安南都统司政策顾问集团,安南都统司一应军民各政,均许京华集团派员参与并提供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南都统司允诺,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在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之前,概不让与或租与大明帝国以外的任意别国或别势力。
第三条,安南都统司允准,京华集团承建顺化东南一百五十里处金港港口及城市,为确保建设顺利,乂安、顺化、广南三宣抚司之地自即日起,租借予京华集团,为期九十九年。
第四条,安南都统司允诺,为发展本都统司经济民生,京华集团可于本司任意辖地开设商行、工厂、港口等,安南都统司对其征收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林木、矿产等,均由京华集团享有,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六条,安南都统司允准,因租借协议,乂安、顺化、广南等区域之田地、林木、矿山等,凡属无主之地,皆由京华集团裁定归属或自行占有,如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一概不准以都统司名义准许外人占有、使用或开采。
第七条,安南都统司之主要行政机构,须聘用有力之明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八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该所有权与安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九条,京华集团驻安南都统司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安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都统司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安南都统司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条,安南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安南都统司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安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望,安南都统司及其民众不得设立障碍。
第十一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黄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安邦、京北、山南、外清化四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二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太原、山西、宣化、兴化、清化五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三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升龙城及海阳宣抚司之地任意驻扎武装力量。
第十四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五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郑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并委任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第十六条,凡涉及黎逆、郑逆及附逆人员之案件,在此条约签署时仍未断案甚至仍未发现的,发现及审判完成后,各项贼赃罚没一如上例,由京华集团全权处置。
随着“京华十六条”一并签署的,还有一本长长的细则,详细规定了各条款下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细则无须多说,简而言之,就一句话:莫茂洽都统使从此可以“垂拱而治”了,因为政事已经一决于京华!
高务实也不是自说自话就决定了这么大的事,他是有朱翊钧背书的。
之前朱翊钧在内阁的催促下让高务实赶紧上报安南实际情况并就安南的处置上表意见,高务实就提出了“名义不变,暗中控制”的计划,这个计划简单的说,就是把京华集团搞成一个类似于西方人的各种“东印度公司”那样的机构,然后大明通过京华集团来间接控制安南。
而且这个控制,还不仅仅是控制其军政,更狠的是控制其经济命脉——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财富分配,通通掌握在了京华的手里。
朱翊钧要不要担心京华失控呢?
这个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朱翊钧会不会担心高务实失控。
而朱翊钧不是很担心这一点,因为按照他的心思,就算把整个安南加在一起,也没有一个高务实对他来得重要,况且高务实的根基显然是在大明国内,无论他的出身、威望、人脉乃至于产业根基,通通都在大明。
难道高务实会把这些根基全部抛弃掉,然后跑去安南做“南蛮王”?
开什么玩笑。
朱翊钧一点都不相信会出现这种事,毕竟他早就很明确地对高务实说过,将来是要用他为辅臣的——大明的阁老难道不比一个南疆蛮王来得煊赫?
况且,在朱翊钧看来,务实既然这次能如此顺利地来一场实际上是开疆拓土的战争,那么将来他权力更大之后,也一定能做出更大的功业,到时候就算给他封侯之赏又如何?
只要功劳大,封个世候甚至国公,难道不比做个安南蛮王划算?
他相信高务实一定能想明白这其中的道理。
所以,圣旨下达:安南战后一应处置,交由广西巡按御史高务实酌情办理。
而高务实也很抓紧时间,收到圣旨的第二天,“京华十六条”就问世了。
写条款居然还挺费脑的……这两千多字,我前前后后改了又改,写了四个小时!求订阅求票安慰一下……
当然,“深明大义”只是高务实给出的评价,实际上对于安南——或者“大越”而言,这份条约可以简化为两个字:卖国。
高务实把这份条约命名为《京华集团及安南都统司友好互助全面合作条约》。
用词看起来倒是颇为客气,又是“友好互助”,又是“全面合作”,说得跟真的似的。
不过,这改变不了什么本质——甚至“京华集团”居然都被明目张胆地摆在了“安南都统司”的前面——请问京华集团在大明是个几品机构,竟然摆在我二品都统司前头去了?
当然,莫茂洽是肯定没胆子问的,自他以降,安南也没有人敢问。
这份高务实口中的《全面合作条约》,自从昨天莫茂洽被迫签署,很快便被升龙城的大小官员们知悉,甚至民间都有不少人闻听得一鳞半爪、三言两语。
他们把这个《全面合作条约》简单地称之为“京华十六条”,暗恨不已,愤慨万千,但却无人敢宣之于口。
这个“京华十六条”的条款是这样的:
京华集团及安南都统司,互愿维持大明南疆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双方友好关系益加巩固,兹拟定签署如下条约:
第一条,安南都统司允诺,自本条约签署之日起,京华集团即成为安南都统司政策顾问集团,安南都统司一应军民各政,均许京华集团派员参与并提供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南都统司允诺,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在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之前,概不让与或租与大明帝国以外的任意别国或别势力。
第三条,安南都统司允准,京华集团承建顺化东南一百五十里处金港港口及城市,为确保建设顺利,乂安、顺化、广南三宣抚司之地自即日起,租借予京华集团,为期九十九年。
第四条,安南都统司允诺,为发展本都统司经济民生,京华集团可于本司任意辖地开设商行、工厂、港口等,安南都统司对其征收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林木、矿产等,均由京华集团享有,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六条,安南都统司允准,因租借协议,乂安、顺化、广南等区域之田地、林木、矿山等,凡属无主之地,皆由京华集团裁定归属或自行占有,如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一概不准以都统司名义准许外人占有、使用或开采。
第七条,安南都统司之主要行政机构,须聘用有力之明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八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该所有权与安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九条,京华集团驻安南都统司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安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都统司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安南都统司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条,安南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安南都统司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安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望,安南都统司及其民众不得设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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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太原、山西、宣化、兴化、清化五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三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升龙城及海阳宣抚司之地任意驻扎武装力量。
第十四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五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郑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并委任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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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京华十六条”一并签署的,还有一本长长的细则,详细规定了各条款下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细则无须多说,简而言之,就一句话:莫茂洽都统使从此可以“垂拱而治”了,因为政事已经一决于京华!
高务实也不是自说自话就决定了这么大的事,他是有朱翊钧背书的。
之前朱翊钧在内阁的催促下让高务实赶紧上报安南实际情况并就安南的处置上表意见,高务实就提出了“名义不变,暗中控制”的计划,这个计划简单的说,就是把京华集团搞成一个类似于西方人的各种“东印度公司”那样的机构,然后大明通过京华集团来间接控制安南。
而且这个控制,还不仅仅是控制其军政,更狠的是控制其经济命脉——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财富分配,通通掌握在了京华的手里。
朱翊钧要不要担心京华失控呢?
这个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朱翊钧会不会担心高务实失控。
而朱翊钧不是很担心这一点,因为按照他的心思,就算把整个安南加在一起,也没有一个高务实对他来得重要,况且高务实的根基显然是在大明国内,无论他的出身、威望、人脉乃至于产业根基,通通都在大明。
难道高务实会把这些根基全部抛弃掉,然后跑去安南做“南蛮王”?
开什么玩笑。
朱翊钧一点都不相信会出现这种事,毕竟他早就很明确地对高务实说过,将来是要用他为辅臣的——大明的阁老难道不比一个南疆蛮王来得煊赫?
况且,在朱翊钧看来,务实既然这次能如此顺利地来一场实际上是开疆拓土的战争,那么将来他权力更大之后,也一定能做出更大的功业,到时候就算给他封侯之赏又如何?
只要功劳大,封个世候甚至国公,难道不比做个安南蛮王划算?
他相信高务实一定能想明白这其中的道理。
所以,圣旨下达:安南战后一应处置,交由广西巡按御史高务实酌情办理。
而高务实也很抓紧时间,收到圣旨的第二天,“京华十六条”就问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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